教育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體現了國家對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視,也體現了“綜合治理”的特點,對當下以至今后一個時期內全國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將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明確多元主體的共同責任
為中小學生創設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是包括學校、家庭以及各類社會機構等多元主體在內的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調查研究表明,造成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家庭教育缺失。尤其是單親家庭、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在這樣的環境中成長的孩子,往往缺乏來自父母與家人的關愛與指導;二是學校教育價值偏離。許多學校和教師只關注學生的學業成績,不僅忽視德、體、美等方面的教育,更忽視學生心理健康與個性發展;三是社會教育缺失。青少年個人的成長與發展,與其成長的社會環境密不可分,社會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其多維構成要素以及這些要素運行發展而構成的動態復雜的環境,每時每刻都對其成員發生著重要的影響作用,學校和家庭,作為社會系統的構成元素,在青少年發展問題上,其主要責任是教育與養育;其他社會機構、社會力量,同樣肩負著為青少年營造積極、向上、安全的成長環境的責任,這是關乎到國家與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的歷史使命。在國家層面,由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意見》,同時要求各地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團、婦聯等部門把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統籌協調,分工合作,健全工作機制,齊抓共管;在地方和區域層面,建立學校、家庭、社區(村)、公安、司法、媒體等各方面溝通協作機制,真正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合力。
教育與預警相結合
每一起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發生,雙方都是受害者,受害者一方,身心受到傷害;施害者一方,人格受到傷害,如果事件嚴重,依法受到懲處,影響一生的發展。這類事件的發生,還進一步會影響一個班級、一個群體、多個家庭及其成員,因此,對待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無論是用教育的方法還是法治的方法,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學生的人格與心靈成長健康問題,因此,在應對策略上,應當綜合運用積極教育、早期預警、現場干預、依法懲處、心理疏導等方式。學校和社會組織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符合中小學生身心特點的集體活動和主題活動,為其創造良好交往機會和教育環境,形成團結向上、互助友愛、和諧的人際交往氛圍和教育氛圍,使其在健康、文明、向上的氛圍中學習與成長。在積極教育的同時,加強對中小學生的法治與行為責任后果教育,防患于未然。
根據《意見》要求,應加強對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青少年犯罪信息數據庫、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等信息的綜合分析,重點監控學校周邊、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加強對重點青少年群體的動態研判,對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活動的預測預警、實時監控、軌跡追蹤及動態管控。加強青少年心理疏導,開展有針對性的自護教育、心理輔導和法律咨詢。
依法治理
面臨日益猖獗的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世界各國大大加強了立法等相關懲戒措施。2013年6月,日本參議院審議通過《欺凌對策推進基本法案》;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強立法,通過制定欺凌行為認定標準和嚴懲欺凌行為,遏制校園暴力;英國政府教育與技能部于2003年發布《反欺凌行動憲章》,鼓勵學校和學生簽署,67%的中小學制定了專門針對欺凌的措施。2002年8月,挪威政府總理、全國教師協會、各區反欺凌聯盟、全國家長協會和兒童監察員代表共同發表了《反欺凌宣言》,對學生欺凌和暴力實行“零容忍方案”。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或已滿十四周歲故意傷害但沒有致人重傷的,不能構成犯罪,這類行為均作為一般民事糾紛,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比之下,除德國、日本把14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外,法國是13歲,荷蘭、印度、加拿大、希臘、匈牙利、丹麥是12歲,中國香港和美國的紐約州是7歲。為此,建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民法、刑法相關條款,增加“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等內容,適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使中小學生明確并承擔欺凌與暴力的相應法律責任;借鑒相關國家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對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監禁執行,強制其參加一定時間的社區服務;對未成年犯罪者的監護者進行必要的懲戒,以強化其教育、監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