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塊一 結構化融資的基本概念和定義
1) 什么是結構化融資
2) 結構化融資的分類: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融資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融資工具、債務融資工具、可轉債融資工具等
3) 上市融資(IPO)、股權私募(PE)、信托融資、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貸款、票據、理財、債券、可轉債、擔保、信用增級
4) 結構化融資的結構化設計:資管投行化和SPV
5) 資產證券化產品,常見SPV的分類
6) 信托公司:單一資金信托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權信托
7) 基金子公司:單一客戶專項資管計劃、多客戶專項資管計劃
8) 保險資管:基礎設施債權計劃、不動產計劃、保險資管產品(其中投連險、萬能險等又是與互聯網金融證券化對接的較好的SPV)、項目資產支持計劃
9) 券商資管: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10) 商業銀行:直接融資工具、資產管理產品/理財產品(銀行理財資金經常與信貸資產對接,賺取一級市場/二級市場溢價、零售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銷售溢價)。
模塊二 結構化融資新監管政策下銀行應對策略
11) 做好資產端的風險控制,針對發行債券的資產標的進行嚴密的風險控制
12) 擇優選擇優質的資產標的,嚴格梳理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國家政策、行業周期、競爭格局、公司治理、管理團隊、商業模式、盈利能力、資產效率、資本結構、資產抵押、權利質押、連帶擔保】
13) 加強審批流程的風險控制
14) 做好資產與資產之間的風險對沖和風險補充
15) 進一步加強三三四十”檢查中,三指的是“違法、違規、違章”和“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四指的是“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的執行力度:重點針對同業理財、表外業務,被業內稱為是對銀行業自身的“大體檢”、大整頓
16) 重點針對同業理財、表外業務,被業內稱為是對銀行業自身的“大體檢”、大整頓
17) 重點針對同業理財、表外業務,被業內稱為是對銀行業自身的“大體檢”、大整頓
18) 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要點
19) 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
20) 擠出影子銀行包括銀行理財和同業存單
21)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22) 302號文從三方面影響債券市場
23) 302號文對各類金融機構債券交易的杠桿要求
24) 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25) 無法穿透的資管產品或ABS產品”合并統計風險暴露
26) 委貸新規——砍向非標的一把刀
27) 圍繞公司治理不健全、違反宏觀調控政策、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不當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違法違規展業、案件與操作風險、行業廉潔風險等八個方面開展整治工
模塊三 一系列的金融強力監管政策對結構化融資的影響【監管機構:人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銀監、保監、證監等】
1、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8〕34號
28) 重申政府合法的舉債方式
29) 強調政府債務償還能力
30) 加強債務風險監測和防范
31) 強化地方政府債券管理
32) 再次強調禁止一切違規舉債行為
33) 加大專項債券的使用
34) 促進PPP高質量發展
2、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通知-財金【2018】23號文
35) 國有金融企業嚴格落實《預算法》,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穿透式”資本金審查,并審慎評估融資主體還款能力。
36) 國有金融企業在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投資基金、開展資產管理和金融中介業務,以及參與PPP項目融資時,不得為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提供支持、不得對地方政府統一授信
37) 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出資管理、財務管理和產權管理有關規定,防范財務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38) 限制各種“創新”行為
39)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壓力重重
3、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40) 什么是棚改專項政府債?專項債目前規模有多少?和普通的政府專項債有何區別?
41) 與二月份的征求意見稿有何不同?體現了哪些變化?——變化不大,突出自求平衡
42) 文章還有哪些關鍵內容需要了解? 額度怎么確定?誰可以發?有哪些相關法規可以參考?法規地位怎樣?
43) 對房地產銷售、投資是重大利好嗎?——不是
44) 為什么發行棚改政府專項債,對城投債影響如何?——規避借棚改帽子的城投債
4、關于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嚴格防范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194號文
45) 嚴禁將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計入
46) 純公益性項目不得申報企業債券
47) 嚴禁申報企業接受地方政府為其融資行為違規擔保
48) 不得將申報企業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
49) 募投項目獲得財政資金支持須依法合規,并與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50) 審慎評估PPP項目發債風險
51) 194號文是以往文件的歸總梳理重申,并無實質的突破,但方向明確
5、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52) 頒布背景-應對防范商業銀行風險的需要
53) 《辦法》的主要內容-規范委托貸款業務:業務管理方面、風險管理方面、法律責任方面
54) 《辦法》的主要影響-在杜絕監管套利的同時直接減少融資渠道
55) 明確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
56) 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
57) 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
58) 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托貸款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