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討論一個非常基礎性的內容,就是人性中的善變,這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思想基礎。正是因為人們會破壞自己的承諾,會此一時、彼一時,所以,我們才需要設計治理機制來對他人的行為進行約束,對自己的利益進行保護。
治理機制的設計,是相互的,每一個當事的利益主體都應該根據自己的需要,設計出對自己有利的治理機制,這些治理機制鑲嵌在特定的利益結構之中,合成為一種治理結構。對于人性的理解,是理解治理機制和治理結構的基礎。
本文涉及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在思考公司治理時,我們究竟應該怎樣看待人性?第二,人性會怎樣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怎樣影響到公司的運行?第三,治理機制可以怎樣對人性中的善變形成制約?
治理機制,就是要提供一種有效的激勵,以減少各個利益方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因利己動機而給交易的當事人帶來效率損害。企業是一系列交易的結點,每一個交易都意味著一個不完全合同關系,因此就應該有對應的治理機制。而從總體上說,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合同的綜合體,所以,各種理機制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套治理結構。
好的治理結構,本質上是一種有效的利益結構,其中充滿了有針對性的治理機制。這些治理機制,可以讓各相關利益主體、各種資源和各種訴求形成一種合理的平衡。這里的“合理”,我認為有三個標準:第一,要有助于企業家精神的發揮;第二,要有助于弱勢資源提供者的保護;第三,要有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所以,在設計治理結構之前,我們必須要對企業的利益結構有明確的認識。利益結構包括基礎層次的利益結構和衍生層次的利益結構。基礎層次的利益結構主要是指股權層面的利益安排,而包括董事會制度在內的利益結構,我認為它們都是由股權關系派生出來的,應該屬于衍生性的利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