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二季度會議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制定實施一攬子化債方案。要加強金融監管,穩步推動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
針對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近期各部門密集表態。8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召開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電視會議表示,“統籌協調金融支持地方債務風險化解工作,豐富防范化解債務風險的工具和手段”。8月28日,《國務院關于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明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下一步財政五大重點工作之一。近期部分地方政府在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披露,將就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做出部署。
地方隱形債務是如何形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至今,地方政府隱形債務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94年分稅制改革造成地方財權事權不匹配、收支不平衡,地方政府只能被動探索表外舉債。第二階段:政策刺激、政績考核激勵地方政府轉向主動舉債,土地財政為舉債創造條件,城投監管不嚴導致隱債規模激增。
當前地方隱債壓力有多大?從規模看,截止目前城投債余額135797億元,地方隱債存量不減,增量繼續,呈現區域分化。從期限看,城投債未來兩年集中到期,部分區域償付壓力大。從償還能力看,隱債化解期限過半,疊加經濟風險財政化,地方政府收入乏力而支出高增,債務化解雪上加霜。
重視地方隱債引發風險,化解迫在眉睫。隱債暴雷或引發重大風險,波及宏觀調控、金融、地產多領域。一是隱債擠壓地方宏觀調控政策空間,城投違約影響地方信用和再融資,惡化營商環境,造成對企業拖欠。二是隱債易引發銀行系統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影響金融系統穩定性。三是隱債通過土地財政向房地產市場傳導風險。
我國曾進行過三輪隱債化解,化債邏輯從全域性、中央兜底向區域性、“省負總責”、“誰家的孩子誰抱”轉變。第一輪(2015-2018)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置換債,采用全域性、中央兜底的方式進行“非標轉標”,置換了存量債務但違規舉債現象仍層出不窮。第二輪(2019-2020)實行建制縣隱債化解小規模試點,緩解尾部風險,地方自擔,政策信號強。第三輪(2020.12-2022.6)發行特殊再融資債,用于建制縣隱債化解試點擴容和全域無隱債試點,“隱債顯性化”但規模受限于債務空間限額。
啟示:1)遵循底線原則,堅持中央不兜底,地方擔主責的原則,遏增化存。2)短期以防風險為主,采取多措并舉的方式以時間換空間,例如發行再融資債、創設金融工具、安排財政資金償還、出讓政府股權以及經營性國有資產權益償還、展期等。3)中長期徹底化解地方隱性債務需要深化改革,處理好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市場、政府與金融等關系。推動財稅體制變革、優化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分配、簡政放權、深化金融監管改革、推動債務體制改革、從土地財政轉向股權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