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規定新舊變化、工傷處理風險控制以及案例分析”
一、工傷規定新變化
1、新制定、修改的工傷規定有哪些?具體的頒布機關、實施時間、溯及效力、法律位階、前后法律銜接等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2、工傷處理的基本流程介紹
二、工傷認定部分
1、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傷亡的”如何認定為工傷?
2、在工作中“故意犯罪、吸毒的”等發生的傷害如何確定不為工傷?
3、“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否認定工傷?
4、工傷認定的受理期限、決定的新規定,工傷認定的期限的新規定?
5、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是提出行政訴訟有哪些新規定?
6、勞動能力鑒定再次鑒定、復查鑒定期限具體是多長?
三、工傷賠償規定
1、單位購買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哪些是單位承擔的賠償,哪些是社保部門承擔的賠償?
2、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新舊對比分析;
3、工傷賠償墊付制度有哪些規定?
四、工傷處理疑難問題和實操技巧
1、工傷認定中的主要證據種類與質證技巧?
2、特殊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有哪些具體影響?
(1)退休人員出現工傷的認定。“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退休受聘受傷認定 ) ”
(2)勞務派遣人員。
3、停工留薪員工的處理:(1)停工留薪期的具體含義;(2)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間?(3)停工留薪與醫療期的區別與聯系?(4)如何處理停工留薪期間的員工;(5)停工留薪工資如何支付?(考慮停工留薪期間離開單位沒有上班這種情況如何處理,舉例:廣州中院海濱棋牌健康中心)如何認定休息期間。
4、如何與傷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5、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是否可以同時獲得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1)加害人是單位,但是不構成工傷,也不構成職業病的,是否可以侵害賠償起訴單位?(佛山皓昕五金)。精神賠償問題。
(2)社保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的追償權問題,是否在否定雙重賠償的問題。
*舉例:在上海寶鋼公司中,某員工在上班時被另一員工違規拋棄的鋼管扎傷,寶鋼公司是否應同時支付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6、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是否可以同時享受的問題?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7、后續治療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
8、單位與員工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后,員工是否向仲裁機構提出撤消該協議,重新要求賠償的問題?
(1)一般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
(2)非顯失公平的,有所差別的,應認定有效,如是明顯差距巨大的,應在差額部分認定補足,如單位以此欺詐、逃避法律的責任是無效的。
第三部分 勞動爭議案件(廣州市中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201004)
五、工傷事故發生后,勞資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并履行,事后勞動者反悔并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應如何處理?
答:經審查,不存在欺詐、顯失公平等情形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可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的效力。
考慮《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無效、撤消的規定。
舉例一:如單位支付部分傷殘賠償,少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如提出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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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有差額的,單位是否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差額的問題。
60%-300%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