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體制改革中心環節的國有企業改革歷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序幕。30余年的國有企業改革不僅使國有小企業轉換機制,煥發了勃勃生機與活力,也使國有大中型企業實現了脫困目標,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客觀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
國企改革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擴權讓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成為行政機構的附屬物,沒有任何經營自主權,實行統收統支的分配關系。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地方和工農業企業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有更多的經營自主權,最初的改革思路是要通過“放權讓利”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隨后,國務院相關文件對擴權的主要內容、讓利(利潤留成)的方式等作出了規定。1981年10月,國務院轉發國家經委、國務院體改辦《關于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在國家給予企業自主權的同時,要求企業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由于實行經濟責任制后產生的部門、行業各方利益沖突難以協調,1983年和1984年先后實行了兩步利改稅。
第二階段,承包經營責任制與“兩權分離”。國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依賴和軟預算約束問題依然存在,企業仍然無法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1984年,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增強企業活力,特別是增強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的活力,確定國家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正確關系,使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時通過政企職責分開,使政府正確發揮管理經濟的職能。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明確了國有企業的法人地位。自此,“兩權分離”成為了改革的主要原則。在此原則之下,出現了對承包經營制、租賃制、股份制、資產經營責任制等各種形式的探索。
第三階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之前的一系列改革使得人們開始認識到,國有企業的改革,不僅要在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層面進行,更需要在微觀層面對企業運營機制實施改革。1992年7月,國務院頒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提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轉換經營機制的重點就是落實企業自主權。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要求“進一步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自此,現代企業制度成為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目標和方向。
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國有企業開始按照《公司法》要求進行規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1999年,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指出,“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股權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骨干企業開始著力進行規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積極推進主輔分離、改制重組和主業整體上市,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等。
第四階段,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國家所有、分級行使出資人職責”的改革思想,國有企業改革進入了一個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的新階段。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基礎;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制,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明確提出,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優化國有布局和結構,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2008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企業國有資產法》,為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解決長期以來中國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問題,真正實現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法律保證。
近期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一系列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新表述,著重指出要推進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在“十二五”規劃中,對大型國有企業改革主要采取三種形式:能夠整體上市的就整體上市;不能夠整體上市的要進行股份制改造,實現股權多樣化;個別必須保留國有獨資公司的大企業也要進行公司制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則進一步深化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措施,指出有條件的國有企業要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從管資本的角度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