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是指為集體或別人工作,或為他人提供幫助,即滿足他人需求的行為。公共服務即滿足公共需求的行為,是為公共利益提供的一般性或普遍性服務。理解公共服務,重點在于對“公共”的理解。筆者認為,應該從如下角度理解公共服務:
第一,屬于人權事務范疇。實現普遍人權是公共服務的價值基礎,公共服務是維護基本人權的活動,區別于行使國家主權的活動。公共事務包括主權事務和人權事務,主權事務涉及國防、外交、軍事、制衡、管制等方面;人權事務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個方面,涉及生存、教育、勞動、醫療、養老等基本需求。主權事務是人權事務的基礎,沒有國家主權就沒有基本人權保障;人權事務是主權事務的目的,行使主權的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權。主權行為是統治行為,而人權行為是維護行為,其最基本的形式是提供服務。
第二,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共利益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整體利益,即超越個體利益的共同體利益,如國家危機、民族危亡、國際地位、國家實力等。二是共同利益,即共同體內成員共同具有的利益,或者說是個體利益重合的那部分利益,或者說公共利益是共同的個體利益。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在大多數場合應該是統一的,否定私人利益就是否定公共利益。當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權衡雙方價值輕重選擇處理方案,如公共利益的價值遠大于私人利益,則適用“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私人利益的價值(涉及生命、人格、自由、財產)大于公共利益,則不適用“公共利益優先”原則。
第三,具有社會財富再分配功能。公共服務主要屬于社會財富再分配的范疇。公共服務本質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活動,通過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手段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滿足民眾的基本需求,實現基本需求均等化。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前提是社會能夠創造出財富,因此,公共服務與社會生產是辯證統一關系,沒有社會生產,就沒有社會財富,就沒有公共服務;沒有公共服務,社會生產缺乏保障,社會財富積累也受影響。現代責任政府,一方面要激發社會創造財富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合理地分配社會財富。通過公共服務分配社會財富,實質上是讓收入高的人掏錢給收入低的人提供服務,讓發達地區的人掏錢給不發達地區的人提供服務,讓沒有困難的人掏錢給有困難的人提供服務。
第四,以共濟互助方式滿足需求。例如,自來水、煤氣、電力管網是消費者共同出錢、共同解決需求問題,自來水、煤氣、電力都不會徑直通向某一用戶;公共汽車是消費者共同解決交通出行問題的辦法,一個乘客要到達某地點中途可能要經過其他客人的目的地,因為公共交通具有共濟互助性,不可能專為某位乘客服務;出租車被歸入公共交通范圍,是因為乘坐者只能在一定時間乘坐,其他時間不能拒絕別的乘客乘坐,實質上等于乘客采用共濟的辦法解決交通問題。共濟性實質上是一種集體行動。
第五,服務對象非特定。為特定人提供的服務屬于私人服務,它根據特定人的需求個別安排服務;為不特定人提供的服務是公共服務,只能根據一般性需求安排一般性服務。如用私家車接送子女上下學是典型的私人服務,因為服務對象特定,會根據上下學的早晚或假日隨時調整接送時間。承擔公共交通任務的交通工具,由于服務對象的不特定,即便知道假期客流稀少也必須按時運營。
第六,服務領域可進入。較之私宅、私車、私田、私園,公共空間具有可進入性,一定區域內的公共服務的事項,沒有法定理由不能拒絕消費者進入,如只要在合法的區域內建筑房屋,就有充分理由享受供水、供電、供氣、供電服務,在一定區域里居住就享受就業、就學、就醫等服務。
第七,服務標準一般化。公共服務只提供最低水平的、標準化的服務,如由政府付費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公共服務都是一般化的服務,特殊化的需求只能到公共服務之外去尋求滿足。
第八,服務主體多元性。公共服務是公共活動的一部分,公共活動范圍大于政府活動的領域;政府是公共活動的主體之一,因而也是公共服務的主體之一;公共服務職能只是政府職能之一,政府有多項職能,包括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總之,不是私有的或專為私人使用的就可以理解為是公共的;公共服務有不同的層次,社區的、城市的、國家的都可以成為公共的范圍;公共服務的層次、范圍、水準具有相對性,因為公共性是相對的。一般來說,公共服務包括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公用事業、社會保障等事項。政府是公共服務的安排者,公共服務范圍和水平的確定主要取決于三個因素:見識——雖然政府、消費者、運營者的見識都影響公共服務的范圍,但最終的決斷者是政府;財力——任何公共服務都是收費的,無論是政府提供,還是社會提供,都存在財力能否支撐的問題,能不能收費,收費的數額,收費的成本,投入的回報,都會對確定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水平起制約作用;利益——利益是服務的動機,政府和企業雖然對利益的判斷不同,但總有利益相關,或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結合。政府強化或弱化公共服務總與公共利益相關,私人部門參與公共服務,既體現社會責任,也反映實現利益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