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作為 《法律援助法》的配套規章,該規定主要內容是就法律援助的若干程序性事項進行細化規范,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貫徹落實了有效辯護理念,值得肯定和期待。
從歷史發展來看,作為一種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國的法律援助從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起步。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圍繞尊重和保障人權,將刑事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并將此前指定辯護僅限于死刑案件擴大到無期徒刑案件,大大擴展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2003年國務院頒行《法律援助條例》,2022年1月1日 《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再到此次司法部修訂程序規定,中國法律援助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以法律援助制度為中心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也已成型。
此次新修規定最大的亮點在于,為落實《法律援助法》確立的委托辯護優先原則,進一步明確法律援助機構已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接受委托辯護的,律師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回應近年來有些地方司法機關在個別案件處理過程中的所謂“占坑式辯護”亂象。從基本邏輯上講,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有選擇辯護律師的權利。新修規定以制度形式進一步明確和保障這一權利,值得肯定。
但是,如果以援助有效性來衡量,法律援助改革依然任重道遠。
以刑事援助為例,1979年中國頒布第一部刑事訴訟法,1996年、2012年、2018年又進行了三次修訂,可以說,每一次刑訴法修訂都帶來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刑訴法的歷次修改,總體上使得律師在辯護方面獲得了更大的程序空間,至于律師能否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則更多取決于援助律師的專業素質、辯護經驗和職業操守。也就是說,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雖然使得嫌疑人、被告人獲得了律師幫助的機會,但并不必然意味著他們實際享有律師的有效辯護。
從實際援助效果來看,的確還有提升空間。根據刑事訴訟法學者陳瑞華教授的總結,在有效辯護方面,當前法律援助通常存在的問題包括但不限于:不會見在押被告人,不與被告人進行基本的溝通和協商;不認真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不進行調查核實證據,對無罪證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證據極少進行搜集;法庭調查階段很少提出質證意見;法庭辯論階段極少做無罪辯護和程序性辯護;極少提出新的量刑情節,經常強調的量刑情節有 “認罪態度”、“偶犯”、“有悔改表現”、“退贓”,一般只是籠統地建議法院“從輕處罰”等。這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法律援助律師的辯護意見對法院的判決影響甚微。
當然,以有效辯護的目標來要求法援的程序規定多少有些是其“不可承受之重”,但這也說明,當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依然有相當大的完善和改革空間。隨著有效辯護理念的普及和實踐,我們有理由期望,法律援助中的當事人能夠從“有權獲得援助”、“有權獲得律師援助”進一步走到“有權獲得律師的有效援助”的更高階段,這將是法治和文明的重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