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教授《有效合規的中國經驗》一書回應改革的理論需要,集實踐經驗之大成,是中國有效合規研究的開山之作。以往,企業合規被看作是“舶來品”,相關問題的解決需要效仿域外經驗,但自本書面世起,可以認為,中國企業特色化的合規建設之路已經基本形成。本書的核心思想,其實就是書名中概括的:涉案企業被納入合規考察后,如何在檢察機關、第三方組織的監督和指導下,針對自身規模、治理結構、業務范圍、涉罪性質等,投入必要的合規資源,在消除犯罪發生的制度原因的基礎上,建立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專項合規管理體系,以達到有效預防和發現相同或者類似犯罪發生的效果。在筆者看來,本書所提出的諸多創新性觀點,之所以具有解釋力、說服力和生命力,是因為其并非作者在書齋里“苦思冥想”出來的,而是在近距離跟蹤觀察改革實踐的基礎上思考提煉出來的。其已不僅僅是一本“理論專著”,還是合規案件辦理者——無論是司法官,還是律師——值得擁有的“實用工具”。
有效合規計劃的基本標準
本書開頭兩章首先討論了有效合規計劃的基本標準問題,為企業開展合規建設提供具體方法。第一章是對有效合規計劃的宏觀性考察。通過梳理有效合規計劃面臨的難題,作者對“有效合規計劃”進行了反思并重新作出了界定,在此基礎上區分了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合規計劃,提出了有效合規計劃的差異化思路。此外,本章還總結了無效合規整改的常見情形,以幫助辦案人員逐漸掌握合規整改的規律,引導涉案企業走上“有效合規整改”的道路。第二章討論了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要素,提煉了合規整改的“針對性”和“體系化”兩種思路。本書認為,只有將兩者進行有機結合,方可實現合規整改的基本目標,即涉案企業通過制度糾錯和建立合規體系,建立一套有效預防犯罪的管理機制。
有效合規實現的制度路徑
本書在第三章至第五章中討論了有效合規實現的三個制度路徑,解決企業合規建設中的常見難題。其一是相稱性原則,要求企業的合規整改工作應與所要達到的合規目標相契合,并與企業的規模、涉罪性質、行業特點、業務范圍、合規風險等相適應。相稱性原則在我國相關規范性文件和試點案例中已經得到初步的確立,這對于實現有效合規整改的目標無疑是一種重要的制度保障;其二是高層承諾原則,強調了企業董事會、執行團隊應當在領導、監督和實施合規治理職能方面發揮關鍵的作用。作者在本章中通過比較法的考察,以美國、英國和法國反腐敗合規標準的確立為范例,對這些國家在企業合規管理中實施高層承諾原則的情況作出分析,在此基礎上,還揭示了高層承諾原則的基本內容和理論基礎,對高層承諾原則的四項要素——合規領導機構構建、合規文化傳達、合規管理資源投入和合規與業務沖突解決作了系統的分析。尤其是,針對我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所面臨的相關問題,作者將對如何通過合規整改貫徹這一原則提出一些初步的理論設想;其三是專項合規計劃,這是針對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規風險,以預防相同或類似犯罪再次發生為目標,由涉案企業所建立的專門性合規管理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總結各地檢察機關的合規改革經驗,已經接受了“專項合規整改”的思路,并將其確立在指導性規范文件之中,使其成為合規改革的基本理念。究其原因,在短短幾個月的考察期內,只有進行專項合規整改才更具有針對性,也才能夠更好地達到“去犯罪化”的總體目標。特別是對于那些建立簡式合規的小微企業而言,在合規資源有限的前提下,需要將資金和人力等集中于防控核心專項風險,而非建立“大而全”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產生“頭痛醫腳”的負面效果。
有效合規實現過程中的爭議問題
在第六章至第八章中,本書討論了重大單位涉罪案件的分案處理問題、企業合規對個人刑事責任的影響問題以及企業合規整改的行刑銜接問題等有效合規實現過程中的重大爭議問題。針對重大單位涉罪案件的分案處理機制,本書提出并論證了“有效單位犯罪治理理論”,盡管面臨理論和實踐層面的多重質疑,但其在分離單位與個人責任、規避企業定罪附隨后果,實現法益修復和預防犯罪的效果上具有正當性,應當在企業合規改革中得到貫徹。實際上,相較于傳統司法中一些檢察機關通過不追加被告人而直接放過企業的做法,以合規整改為由對涉罪企業進行事后考察出罪,能補足罰金刑再犯預防功能的不足,因而更具有正當性和可行性。畢竟,對合規整改合格的企業雖不再予以定罪處罰,但并非“一放了之”。涉案企業不僅為合規計劃建設投入相應的經濟成本,還在治理結構、商業模式等方面完成了“斷尾求生”式的自我改造,因此,合規整改這種非刑罰制裁方式較之罰金刑實際上更具嚴厲性。針對企業合規對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影響,本書富有創見地提出了“合規關聯性理論”,認為相關責任人員只有在對企業合規整改作出實質性貢獻、發揮積極推動作用的情況下,才能依據企業合規得到司法機關的寬大處理。也就是說,企業進行有效的合規整改,只能成為對企業寬大處理的依據,并不當然導致責任人員獲得寬大處理。從企業有效合規整改到實現責任人寬大處理,需要責任人員有效參與企業合規整改,對企業整改發揮積極作用、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正是因為責任人員的推動,企業合規體系得以建立和運行,達到預防同類犯罪再次發生的效果。未來,在單位犯罪案件中,或需引入兩套附條件不起訴機制,針對單位建立以企業合規整改為核心的附條件不起訴,針對責任人員建立以教育矯正為核心的附條件不起訴,責任人員在接受幫教、行為矯正、教育培訓,消除犯罪的內在動因之后,才能獲得寬大處理。針對涉案企業合規行刑銜接問題,本書第八章總結了行刑銜接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著重討論了“行業合規”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展望了檢察機關與監管部門聯合合規考察的可行性和行政機關推進企業合規的空間。涉案企業進行合規整改,主要是為了去除犯罪基因,雖然也會涉及前置違法行為,但以防范再次構成犯罪為主。在核心的刑事風險得到充分防范之后,企業是否繼續圍繞行政監管法律規定繼續深化企業合規建設,這屬于行政監管機關需要負責解決的問題。但是,行政合規和刑事合規間的聯系較為緊密。在企業治理的視角下,兩者共享合規要素,企業可以通過建立一套合規管理體系,將其主要的行政違法風險和刑事犯罪風險一體化預防。涉案企業建立刑事合規計劃只是第一步,在脫離刑事程序后,還需要繼續深化建設相關專項領域的行政合規計劃,才能真正成為守法的好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