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背景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2018年7月正式對外界公開,受到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新出臺的36號令,與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共同構成了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為此我們提出對36號令中的核心思想提出解讀要點,以理清工作思路,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本課程僅為我們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般解讀,不作為正式法律意見和建議,如果您有特定的問題,請與本所聯系咨詢。
課程收益:
通過培訓,使管理者能夠了解監管風險,識別風險、掌握風險,學習識別、掌握風險的控制方法,從而在實際經營工作中對風險能夠拿出有效的控制手段并規避風險,提高企業經營的安全。
本課程通過學習與實操練習,讓管理者更直接的了解監管風險與風險體系和控制方法。在案例與練習中幫助管理者掌握控制方法,并在工作中使用并解決問題。具體收益如下:
● 學習了解36號文件涉及的風險的種類與識別
● 根據風險的特點制定出有效的風險防控方法
●制定出符合企業股權監管風險管控的制度
● 掌握風險的控制方法并提高企業股權風險管控的能力
課程特色:
核心法則講解、案例分析、規律總結、啟發式、互動式教學
課程大綱
一、36號令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
1,36號令出臺之前,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就規范國有股東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權、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事項曾出臺的規范性文件簡介。
2. 36號令的出臺對原分散在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集中,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章;
3. 本次36號令由三個部門同時發布,統一了不同出資主體監管體系下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管理,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便于審批部門、國有企業以及相關市場參與機構依照執行。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審批監管層級的變化分析
(一)統一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限
(二)明確國家出資企業審批權限
三、36號令首次提出“合理持股比例”概念
(一)合理持股比例的分級掌控
(二)政策導向更加靈活、充分尊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國家出資企業的國資持股的特點
(三)對比例確定辦法進行適度的備案引導
(四)分類施策
(五)積極引入民營資本、外資等非公有資本,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四、36號令首次明確提出“國有出資的有限合伙企業不作國有股東認定”
(一)政策澄清與監管理順關系
(二)有限合伙企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督管理,如何監管轉讓,本次未做明確,有待配套規則的進一步落實。
五、明確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實施統一監管,提高審批效率
(一)建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監管
(二)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
(三)備案表是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四)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的備案及審批程序,已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過程中的重要管理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