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國家監委召開第一屆特約監察員聘請會議,優選聘請50名特約監察員。我校王玉梅、卞建林兩位教授獲聘為首屆特約監察員。
會議現場,各位特約監察員鄭重地在履職承諾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當日,國家監委發布《關于聘請第一屆特約監察員的決定》,50位特約監察員的履職生涯正式開啟。
據了解,本次公布的50位特約監察員包含35名男性和15名女性。他們之中既有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有企事業單位代表,既有各行業領域的權威專家,也有身在基層的一線代表,這使得他們在聯系群眾、了解實情、發現問題方面具備獨特優勢。
特約監察員是個什么“員”?
2018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印發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工作辦法》),決定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并對特約監察員工作進行指導和規范。根據該《工作辦法》,特約監察員是國家監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優選聘請,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咨詢等相關職責的公信人士。形象的說就是監督員、參謀員、聯系員、引導員。
《工作辦法》規定,特約監察員主要從全國人大代表中優選聘請,也可以從全國政協委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媒體和文藝工作者,以及一線代表和基層群眾中優選聘請。成為特約監察員以后,并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從“特邀監察員”到“特約監察員”的一字之差
自1989年5月原監察部建立特邀監察員制度以來,特邀(約)監察員工作已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原監察部在1991年12月和2013年10月相繼公布了《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等規章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廣大特邀監察員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投身紀檢監察事業,踴躍建言獻策,積極參與監督,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績。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2015年,當時的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特邀監察員座談會,包括中國傳媒大學網絡輿情研究所總編輯竇灝洋,人民日報社內參部主任唐寧,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法學專家馬懷德等人就反“四風”、問責制度、反腐敗的制度建設等問題發表了談話。2017年4月,當時的中央紀委監察部還召開了特邀監察員會議,時任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楊曉渡在這次會議上說,中央紀委監察部要與特邀監察員通力合作,充分發揮其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中的高端智囊作用,開創特邀監察員工作新局面。
稱謂上從“特邀監察員”變為“特約監察員”,一字之變體現的是權利、責任、義務的高度統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特約監察員制度是在特邀監察員制度實踐基礎上推出的,雖然只是從特邀到特約的一字之變,但是體現了幾年來監察員制度的變革。在莊德水看來,特邀給人的感覺是臨時性的、任務性的,而特約更體現了權利、責任、義務的統一,每一個特約監察員都應該把做好監察事務以及履行相關責任作為一項沉甸甸的事項承擔起來,更好地推進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的落實。
成為一名特約監察員需要什么條件?
成為一名特約監察員首先要滿足以下條件:(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具備與履行職責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領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三)熱心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較強的責任心,認真履行職責,熱愛特約監察員工作;(四)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公正廉潔、作風正派,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五)身體健康。
如果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擔任特約監察員的情況,就不能成為特約監察員。如果滿足上述條件,還需要由國家監委進行聘請,經過一系列嚴格程序——單位推薦、考察、確定聘請人員、備案等,最后拿到國家監委頒發的聘書,向社會公布,正式成為一名光榮的特約監察員。
特約監察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為了更好履職,特約監察員可以享受一些權利,比如:了解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委員會開展監察工作、履行監察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根據履職需要并按程序報批后,查閱、獲得有關文件和資料;參加或者列席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了解、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潔從政從業情況及所提意見建議辦理情況;受國家監察委員會委托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托工作相關的法定權限。
特約監察員同時要遵守一些義務: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廉潔自律、接受監督;學習、掌握有關紀檢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活動,遵守國家監察委員會有關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履行特約監察員職責過程中,遇有利益沖突情形時主動申請回避;未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意,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參加有關社會活動等。